一、各行业通用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极限用语,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及商品包装等。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2. 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
3.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 以下行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等。
5.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二、药品广告规范
药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未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扩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3.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4.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5.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6.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7.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8.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9.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10.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11.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三、食品、保健品广告规范
1.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3. 食品广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或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5. 保健食品除了遵守食品广告规范之外,还需遵守如下规范:
(1)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
(2)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3)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必须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四、化妆品广告规范
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3.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不得宣传化妆品的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5.不得贬低同类产品;
6.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7.化妆品广告禁止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五、教育、培训广告规范:
1.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对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
2.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命题人员参与教育。例如,保过、独家秘题、签约过关、XX命题组乘员、XX亲自授课等词语均在禁止之列。